货品销售的条款

本条款为买方及卖方于透过本网站销售及购买任何货品时进行的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买方在此确认买方已阅读及明白本条款,并同意受本条款约束。

定义

  1. 除非在本条款内另有定义,否则:

a) 「协议」
指卖方及买方在销售及购买货品时达成的协议(包括本条款);


b) 「买方」
指任何透过本网站订购任何货品的人士;


c) 「送货费用」
指派递买方已订购货品的费用。每个订单的送货费用视乎净购买金额及货品类型(尤其货品的尺寸及重量);


d) 「不便或受限制地区」
指任何处于九龙及港岛商业区及工业区以外的地方或地区,及任何处于香港境外的地方;


e) 「双方」
指卖方及买方;


f) 「货品」
指在网站提供销售的货品;


g) 「卖方」
指Jessica Fong Artistry Jewellery;


h) 「税项」
指与本协议下任何货品或交易有关的税收、关税、征收及收费;


i) 「条款」
指适用于透过本网站销售及购买任何货品的本条款;及


j) 「网站」
指本公司营运的网站www.jessicafong.comwww.jessicafong.com.hk

 

货品销售协议

  1. 任何透过本网站订购货品的订单均视为买方同意缴付该货品的价钱以购买该货品的要约。为免生疑问,货品的价钱不包括任何送货费用及/或税项。
  2. 当卖方一经接纳买方透过本网站发出购买货品的订单,随即构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货品买卖协议。本条款将适用于所有货品买卖协议。若订单获接纳,卖方将会经电邮就每一张获接纳的订单发出确认通知。上述确认通知发出后才会被视为已构成货品买卖协议。
  3. 卖方将有絶对酌情权拒絶接纳买方的订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货品缺货、当货品在本网站所显示的价钱或描述出现错误或遗漏、或未能处理该订单的缴款)。若卖方拒絶接纳买方的订单,卖方将于合理时限内经电邮通知买方。
  4. 若卖方要求买方提供与订单有关的任何额外数据及文件,买方必须提供所要求的额外数据及文件。买方在本网站发出订单时必须向卖方提供真实、完整及准确的数据。
  5. 卖方会在以下情况下(包括任何获卖方接纳的订单)取消整张订单或该订单的部份而毋须向买方负上任何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2. 该订单的缴款未能获得处理;
  3. 由买方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正确或不完整;或
  4. 货品未能派递予买方,但并非由卖方的任何举动、遗漏或疏忽所引致。

  1. 若卖方取消订单,卖方将于合理时限内经电邮通知买方。卖方不会就该取消的订单(或该订单的任何部份)收费。

费用及收费

  1. 除非卖方另以书面形式订明,货品的价钱为显示于本网站的价钱。
  2. 卖方会向买方收取、而买方同意缴付货品的价钱连同所有送货费用及在本条款下订明的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所有由货品买卖及/或出入口所产生而由派递地区所征收的税项(如有)由买方或收取货品的人士向当地相关部门缴付及处理。货品的价钱在买方发出订单时显示于本网站。货品的价钱会随时调整。
  3. 在不抵触本条款的情况下,当卖方一经接纳买方的订单,卖方不会更改该订单的货品价钱。该货品的价钱未必较其他供货商的货品低廉或与之相同,而卖方亦毋须亦无责任配对该来源或该第三方的价钱。

付款

  1. 本协议订明的款项必须以港币/美元/欧元缴付。
  2. 买方可透过 (a) Visa 信用咭;(b) 万士达信用咭;(c) Paypal; (d) 银行转账或 (e) 任何经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缴付经接纳的订单。若买方选择使用信用咭付款,买方在此授权卖方可以从买方指定的信用咭扣取该经接纳的订单的须缴付金额。买方不可使用或尝试使用欺诈性或非法的方式付款。
  3. 若买方在发出订单时未能付款,卖方会拒絶或取消该订单而不作任何事先通知。
  4. 除非本条款另有订明,所有卖方已收取的款项均不获退还。

货品的派递

  1. 卖方将会把货品派递到买方指定的派递地址,但卖方不会把货品派递到不便或受限制地区;卖方或会就把货品派递到不便或受限制地区(由卖方酌情决定),但会向买方收取额外的送货费用。买方同意遵照本网站订明的所有有关货品派递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派递地区的限制。)
  2. 卖方只会在有人士于派递地址收取货品时才派递货品。卖方会要求收取货品的人士向卖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或提供信用咭缴付货品(如适用),并签名确认收取货品。若卖方派递货品时没有人士在派递地址,卖方会尽力联络买方,或买方可联络卖方安排另一次派递的时间。卖方会向买方就再次安排派递货品收取额外的送货费用。买方确认及同意任何在派递地址收取货品的人士均为已获买方妥为授权代表买方收取货品。
  3. 卖方在此保留就个别类型的货品(随时由卖方决定)要求买方到卖方指定的地点只行领取货品的权利。
  4. 为免生疑问,卖方不会把货品派递到邮政信箱。
  5. 卖方只会在买方妥为缴付所有费用后才安排派递货品。

货品的检验

  1. 买方必须在收取货品后实时检查及检验货品(包括但不限于货品的质量及数量)。除非卖方在买方收取货品后的24小时内收到买方就货品不合符规格(包括但不限于货品的质量及/或数量方面)的书面通知,否则货品将被当作为所有方面均完全符合本协议的规定,而买方将不能要求退货或就违反任何保证及/或本条款索偿任何损失。

货品的检验

  1. 货品在买方完全缴付所有款项前仍属于卖方。货品的风险将于货品派递至买方或派递到买方指定的派递地点地址时转移予买方。

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

  1. 除非货品在派递至买方前已破损或损毁,否则卖方不会接受退货或退款。任何由买方或其他人士引致破损或损毁的货品皆不获接受退货或退款。
  2. 卖方只接受在货品派递后的24小时内因货品破损或损毁而退货的要求,卖方恕不接受在货品派递后的24小时后的退货要求。买方必须遵照卖方届时提供有关退货及/或退款的指引及要求。
  3. 在退货时,货品必须未曾穿戴过及未曾进行过任何改动,并且连同原本的包装包括所有挂牌及标签(包括胶袋、铝塑包装等),以及连同所有文书包括使用手册、组装指示及装箱清单,以及所有配件,方可获接受退货。

责任范围

  1. 卖方将不负责任何买方因货品、本协议或任何本协议下订立的交易所引起及有关的任何间接、特殊、相应的或惩罚性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不论上述损失是否涉及或由违反本协议、侵权、疏忽或其他诉讼理由,亦不论卖方有否曾提醒买方可能出现该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均不会超过买方向卖方缴付引起索偿或诉讼理由的货品的价钱。不论任何情况,若超出卖方合理的控制范围外的不可预料的环境或成因出现而引致卖方延迟或不能履行其责任,卖方均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陈述及保证

  1. 卖方不承认所有有关货品的保证,包括货品的可销性及适合特定用途的保证,不论该保证是明订的或是隐含的。
  2. 卖方不会就货品成份饰石的颜色、形态、尺寸、形状或其他本身天然的外观及特征作出任何保证。卖方不会保证出售的货品的饰石的颜色、形态、尺寸、形状或其他本身天然的外观及特征跟本网站显示的货办或相片相同。

终止协议

  1. 若买方未有或拒絶缴付本协议下的款项或收费,或违反本条款,卖方会就终止本协议发出7天通知。在终止本协议后,卖方有权没收所有订金或买方已缴付的金额而无损卖方可行使的权利。卖方可以在卖方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出售或处置全部或部份的货品。
  2. 若买方未能或拒絶在订单获确认后的14天内收取货品,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在卖方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出售或处置全部或部份未获派收取的货品。

综合条款

  1. 本条款在卖方提供网上的服务时适用。卖方会随时修改本条款而不作任何事先通知,亦毋须获得买方同意。
  2.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有关本协议的主体的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先前所有的协议,不论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
  3. 买方及卖方皆不可在未获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下转让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授或宣称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责任。
  4. 卖方或买方未有或延迟行使其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将不构成其放弃行使全部或部份的有关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妨碍其日后行使全部或部份的有关权利、权力或特权。为免生疑问,任何一方未有或延迟行使因对方违反本协议而追讨赔偿的权利将不构成申索一方放弃向对方追讨对方日后再次违反相同条款或违反其他条款的权利。
  5.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当作失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禁止、无效,或因任何原因引致该条款不能执行,该条款会失去效力,并会被当作为可从本协议分割而不影响本协议内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6.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不适用于本条款。除非本条款另有订明,除双方以外,无人具有本条款下定明的权利,亦无人有权执行本条款。双方终止、撤销,及按照或与本条款有关而同意修订、放弃、更改及/或拟定本条款的权利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7. 在本条款下,男性性别包括女性和中性,单数词包括复数词之意义,反之亦然。
  8. 在本条款下,标题仅供方便阅读而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9. 除非本条款另有订明,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注明对方的电邮地址。通知会于经自动回条或电子群组核证后被当作已成功送达。
  10. 如英文版及中文版之涵义不同,盖以英文版为准。
  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及解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或争议,双方同意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处理。

 

保养服务

  1. 卖方将于货品派递后的120天内向买方提供货品保养。
  2. 货品保养只涵盖货品造工的瑕疵,并不涵盖任何因意外、不恰当使用、正常使用引致的耗损、玷污修改、饰石损失、尝试维修、疏忽或任何因货品的宝石本身成份的自然现象或性质有关的问题。
  3. 卖方具有判断货品瑕疵及损毁的性质、以及货品是否符合保养资格的绝对酌情权。
  4. 若货品曾经被第三方或买方改动及维修,货品的保养即告失效。
  5. 卖方会随时修改保养的条款而不作任何事先通知,亦毋须获得买方同意。